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

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诫勉的理解与适用初探  诫勉常见于党内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供大家参考。

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

篇一: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诫勉的理解与适用初探

  诫勉常见于党内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继续将诫勉作为问责方式之一。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也对诫勉作出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将诫勉纳入国家法律的范围。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能否准确适用诫勉,关系到执纪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诫勉适用的条件、影响后果以及影响期如何合并处理等问题,都亟须厘清。本文对诫勉的历史发展予以简要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准确适用诫勉措施提供借鉴。

  “诫勉”的历史发展

  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诫勉起源于地方上对干部教育管理的一种改革性尝试,以应对一般教育手段效果有限、但又不适用纪律处分的情况,体现抓早抓小、让干部受监督的理念,使“软性说教”变为“刚性诫勉”。如在上世纪90年代,湖北黄冈、山东青岛等地就实行了诫勉制度,以对事业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不力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等情况作出处置。后来江苏无锡原北塘区、四川宜宾等地也出台了类似的诫勉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诫勉的适用条件不清晰、适用范围庞杂、影响后果不一等情况。直到1998年5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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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的内容。2003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扩大了诫勉措施的适用范围,使诫勉适用于“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而且成为2005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这两个规范的制定依据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诫勉制度发展的“分水岭”,其后诫勉越发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措施。然而,2016年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改为适用“提醒谈话”,而将诫勉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这一适用条件的变化为后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采纳,甚至为《监察法》所吸收,将诫勉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

  除中央法规对诫勉予以规定外,大量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对诫勉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但是各地规范在规定和适用上并不统一,甚至出现针对企业(经营者)的诫勉、“诫勉式约谈”等泛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诫勉的有效实施,也对诫勉的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

  诫勉的适用条件及其影响后果

  明确诫勉的适用条件和影响后果是保障诫勉正确适用的前提。根据诫勉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监察法》实施的总体背景下,笔者认为,诫勉应适用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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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违纪、违法”的情况,即诫勉适用于已经构成违纪、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适用于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这里情节较轻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是两类情形:一类是行为构成违纪、违法,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另一类是行为构成违纪、违法,但因存在《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而根据个案情况给予诫勉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诫勉谈话适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而是根据问题的性质具体选择适用某个措施,比如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适用提醒谈话;属于轻微违纪问题的,适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等措施,否则不仅与该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相矛盾,也与《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基础上,诫勉适用的对象扩大为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然而,无论是《暂行办法》还是《实施细则》,都仅仅针对领导干部,不符合现实发展需要。此外,诫勉制度从其创设之初,就希望其既有“刚性”的一面又区别于处分。因此,被诫勉的对象,应在职务晋升、工资奖金待遇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有其正当和合理的一面。将来制定有关诫勉的专门规定时,建议根据新形势对诫勉的影响后果予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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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诫勉措施适用的严肃性,任何偏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情形下适用诫勉措施的行为都应当受到限制,确保诫勉这一制度不被泛化和滥用。

  诫勉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辨析

  一是诫勉和通报批评孰轻孰重的问题。主要是指两种措施的严厉程度和适用顺序,这方面党内规定不完全一致。在党章没有规定的前提下,就党内条例而言,2015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将诫勉规定在前,通报批评规定在后。然而,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及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均将通报批评放在前、诫勉放在后。在目前党内规定和法律中,与诫勉存在一定的影响后果相比,通报批评的影响后果并未明确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将诫勉认定为严于通报批评的措施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是诫勉是否为组织处理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诫勉是一种组织处理,至少是广义上的组织处理。但在党内规定中,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有其特定含义。根据新修订《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明显有别于该款第(二)项的诫勉这一问责方式。此外,2019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将第二十四条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之一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修改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同样使诫勉区别于组织处理。因此,将诫勉区别于组织处理似乎更为妥当。

篇二: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诫勉谈话对个人的影响

  谈话,汉语词语,拼音是tánhuà,意思是指指彼此的对谈。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诫勉谈话对个人的影响,供大家参考选择。

  诫勉谈话对个人的影响

  训诫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迹象、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训诫教育,达到提前问候、及时提醒、教育救助的目的。

  训诫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区分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防止小错误,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虽然不属于党纪或政纪处分,但对以后的晋升还是会有一定影响的,至少对领导的印象会失分。

  注意事项训诫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式,把纪律放在前面的具体措施,起到咬耳拉袖、红脸出汗的作用,体现了严格管理是爱、早抓小的精神,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训诫谈话,并自行解释或者审查。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做好训诫谈话。

  诫勉谈话对个人的影响

  诫勉谈话广泛应用于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实践中,存在许多相关问题。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其含义和适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深入分析。

  1.适用范围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诫谈话的适用范围部扩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的全体党员。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及的问题,从问题性质轻重上看,哪个重?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纪党员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才免予处分,所涉及的问题较诫勉谈话的场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适用于苗头性问题,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所涉及的问题相对重一些;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其适用于提醒谈话。

  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前,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不能再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后,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可以再诫勉谈话。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五、适用下位法时注意要点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施行后,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相继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党内法规均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篇三: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21师德师风诫勉谈话制度(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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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闸镇红沙窝小学师德师风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凡违反《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和《晋城市教育局贯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列举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及有违反《师德师风“十提倡”“十不准”》、《师德师风承诺书》行为的教职工。二、诫勉谈话要求1.诫勉谈话由各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组织进行;2.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3.各校师德领导小组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4.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三、诫勉谈话内容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四、诫勉谈话工作管理各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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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教职工,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教职工,应进行二轮谈话。

  每接受一次诫勉谈话,在年度师德考核中扣5分,且在年度师德考核中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每学期接受3次及以上诫勉谈话的,在本年度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职务等方面一票否决(在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职务等工作中,申请对象要经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鉴定师德表现,审查参评资格);

  每学期接受5次及以上诫勉谈话的,由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书面载明历次违规事实,并报请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晋城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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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函询

  第十一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

  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

  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第十六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四)进行谈话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内容;(六)其他事项。

篇五: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1.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发生隐性疾患突发。2.可能发生大出血。严重者需输血抢救治疗,可能感染血源性疾病。3.因解剖变异、严重粘连,可能无法避免地损伤周围及附近组织器官。若术中发现,则及时修补;若术后发现,需再次手术。4.术后可能出现肠粘连、肠梗阻、慢性腹痛、血栓性静脉炎等。5.切除全子宫,术后将不再生育、无月经来潮。6.保留双附件,日后有发生病变的可能。7.腹部切口感染、延期愈合,严重者可能需Ⅱ期缝合。8.阴道残端感染、裂开或反复阴道出血;严重者大出血需进一步治疗;严重感染败血症可能危及生命。9.由于感染或缝线吸收不良,术后可能阴道残端肉芽形成。10.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术前未行宫颈防Ca筛查,术后病检若提示宫颈严重病变(如宫颈浸润Ca),则需进一步治疗,如放化疗及手术,且预后差。11.确诊需依据术后病检,若为恶性,需进一步治疗。12.其他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风险。13.术中发现其它情况,则另行通知。术术前谈话要点子宫肌瘤剔除手1.行肌瘤剔除术后,日后可能复

  发,需反复手术或子宫全切术。2.肌瘤剔除术后,可能出现月经不调、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等病症。3.术后可能出现子宫切口感染、血肿形成。若经保守

  治疗无效,可能再次手术行子宫全切术。4.若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剔除后无法恢复子宫正常解剖,或保留子宫无价值,需行子宫切除。5.若为子宫腺肌瘤,将无法完全剔除病灶,术后复发可能性大。6.若为腹腔镜下肌瘤剔除,术者无法直接触及子宫,器械触感差,可能遗漏肌壁间、粘膜下的小肌瘤。7.若有粘膜下小肌瘤,术中无法触及,也不可能常规切开子宫腔检查,术后仍有月经改变,将需进一步治疗。8.术后需严格避孕两年以上。9.术后病检若为恶性,需进一步治疗,且预后差。异位妊娠1.若为输卵管妊娠,无论对侧输卵管如何,建议行患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自然生育能力可能下降。若对侧输卵管病变或缺如,术后将不能自然受孕。若需妊娠,则需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2.若行保守性手术,则可能出现持续性异位妊娠,需进一步治疗,如化疗或手术。3.手术为探查术,术中可能找不到绒毛或病灶,术后需进一步治疗。4.可能继发腹腔妊娠。5.若为宫内宫外同时妊娠,术后需行人流术。6.术后不能保证正常怀孕,有再次发生宫外孕可能。7.术中发现其他情况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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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确诊依靠术后病检,若有其他情况则行相关处理。附件包块1.术中快速病检若为良性,则行包块剥除

  术(45岁以下),术后可能复发。若剥除困难,则行患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生育能力、卵巢功能可能下降。若45岁以上,行患侧附件切除术,保留的另外一侧附件日后有发生病变的可能。若为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需辅以药物治疗,尽量减少或延迟复发。2.若术中快速病检为恶性,则行全子宫+双附件+大网膜+阑尾切除术,术后丧失月经及生育功能,根据病情可能需辅以放化疗,且预后差。3.若包块来源于其他系统,则请相关科室医生上台协助手术,术后可能转科治疗。4.最终确诊依靠术后常规病检,可能与术中快速病检不符,存在手术范围过大或不足。5.若术中发现肿瘤广泛转移,则手术的目的仅为探查明确诊断,术后需进行放化疗,且预后差。6.因经济或时间原因,患者术前未行肿瘤标志物检查,术中也未申请快速病检,手术范围则为包块剥除术(45岁以下),或患侧附件切除术(45岁以上)。术后病检若为恶性,短时间内需再次手术,或放化疗,且预后差。不孕症1.术前HSG提示---侧输卵管---端不通,根据术中所见,若为中远端梗阻可行疏通造口术,术后不能保证正常受孕,且有可能发生宫外孕。若为近端不通则无法疏通。2.若术中发现盆腔粘连,则需行粘连松解术,术后有再粘连可能;若为致密粘连则

  无法分离。3.若术中发现输卵管积水增粗严重即使疏通后,功能亦低下或丧失;保留日后有发生宫外孕可能,并可能再次积水并压迫卵巢影响卵巢生殖及内分泌功能。如若切除,切除一侧输卵管生育功能下降,切除双侧自然生育功能丧失。若需妊娠,则需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4.不能保证术后一定能受孕。术中发现其他情况另行通知。宫颈癌1.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发生隐性疾患突发。2.可能发生大出血,严重者危及患者健康及生命,需输血抢救治疗。手术后可能发生再出血,局部、全身感染。3.术后肠粘连、肠梗阻、慢性腹痛、血栓性静脉炎。4.手术切除全子宫及双附件,丧失月经及生育功能,提前进入绝经期,生活质量下降。可能因癌灶广泛浸润,无法按计划完成手术,需提前终止手术,术后放化疗,预后差术后淋巴囊肿形成可能,出现压迫及感染症状,需进一步治疗。术后可能出现膀胱功能障碍,导致尿潴留,继发泌尿系统感染。5.广泛游离输尿管可能导致输尿管缺血、坏死。形成输尿管瘘、狭窄、梗阻而导致肾积水、肾萎缩、肾功衰等。若为输尿管瘘,需再次手术修补。术后病检若为淋巴、宫旁及切缘任何一处为(+),需补充放化疗,且预后差。手术切除部分阴道,可能影响性生活。若行卵巢移位,则有可

  能缺血坏死;日后有发生病变可能。术后可能发生腹部切口感染、切口疝,严重者需二期缝合或败血症危机生命。术中发现其它情况,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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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精品文章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一、诫勉管理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诫勉管理,是对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处于法纪处分边缘的组织或个人,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并责成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方式。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镇机关(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和村两委在职干部。诫勉管理由镇党委负责实施。二、诫勉对象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两委班子应予诫勉:1、执行政令不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小团体主义严重,酿成不良后果的;xiexiebang【xiexiebang】2、民主生活不健全,集体领导乏力,软弱涣散,影响班子正常运转的;3、弄虚作假,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影响较大的;4、为政不廉,对本单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5、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队伍涣散、影响职能发挥,完成任务较差的;6、对本单位热点、焦点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诫勉:1、长期理论学习松懈,理想信念滑坡,不明大是大非,思想上、政治上不能与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的;

  精品文章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或个人意气,影响班子团结,损伤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的;

  3、严重,不遵守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作风散漫,自行其是,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5、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工作被动,难以胜任领导工作,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6、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7、出入不正当场所,从事不正当娱乐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8、不守社会公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影响他人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党员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程度低且工作任务完成差,满意率(不含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足百分之八十,经组织考察确定需要进行诫勉的;10、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诫勉管理的。三、诫勉管理的组织实施1、确定诫勉对象。由镇纪委及其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镇党委会审定。2、进行诫勉谈话。根据诫勉对象及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由镇纪委、镇分管或挂点领导、镇党委主要领导负责集体或

  精品文章

  个别谈话,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方向。3、下达《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由镇纪委下达。诫勉期

  一般为三个月,自诫勉谈话之日起计算。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后,村级领导班子必须在一周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提交整改方案;个人必须在五天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交镇纪委。

  4、诫勉期满考察。诫勉期满,诫勉对象要写好自查报告。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诫勉对象诫勉期间的整改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向镇党委会提出考察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镇党委会作处出处置决定。

  四、诫勉结果的运用1、诫勉期间,干部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变换工作岗位;村(居)集体不得评先评优。2、根据考察结果,酌情区别处理。(1)整改较好的,按期解除诫勉。(2)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延长诫勉期(一期为三个月)。(3)诫勉期内,整改无效,又发现其它必须诫勉问题的,或在延长诫勉期内仍未改正错误的,必须接受组织处理。(4)诫勉期内,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诫勉自行终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置。(5)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诫勉两次以上(含两次),必须接受组织处理。3、干部接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应根据首次诫勉考察结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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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等次。按期解除诫勉的,可定为称职;延长诫勉期或一年内被二次诫勉的,则应定为不称职;跨年度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待诫勉考察结果确定后,再补定等次。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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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1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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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4、进行诫勉的事由;5、谈话具体内容。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第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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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十条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

  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

  3理。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第十四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彬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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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1月1日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助理级人员),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公司基层管理干部(主管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检部门或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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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的苗头性问题的。7、其它问题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公司会议或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平时考察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提出诫勉谈话名单。(二)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进行谈话的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三)严格期满考核。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意见,书面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诫勉期内,改正缺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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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提出解除诫勉建议;没有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

  (四)建立诫勉谈话档案。干部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做好诫勉谈话材料的整理,统一建立档案。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求(一)谈话实施部门应提前做出诫勉谈话的计划安排。(二)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三)谈话人应根据谈话对象所涉及问题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谈话重点。(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得把举报信件或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让其阅看。(五)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被谈话人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六)被谈话人不得探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七)必须现场书面记录谈话情况,经本人核实后签名,由进行诫勉谈话部门存档。(八)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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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九)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党组织研究处理。

  (十)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其他事项。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四篇: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xx]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xx‟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xx‟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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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第五条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第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第七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第三章函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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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2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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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县委组织部对干部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

  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第四章诫勉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3(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有关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搞拉票活动等不遵守纪律要求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以及审查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1)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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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七条诫勉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县委批准后执行。

  4第十八条对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实施诫勉后,县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诫勉期后,县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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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

  5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7),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第二十六条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6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2.提醒函3.函询通知书4.谈话诫勉记录表5.诫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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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解除诫勉通知书7.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第五篇:物业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办法物业公司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办法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参照师纪委、三运司纪委关于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办法,结合物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是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中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劝,告诫为主要形式的谈话。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情况,掌握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达到教育、关心和保护干部的目的。二、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2、重点教育的原则。3、严肃认真、慎重对待的原则。4、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5、关心、爱护的原则。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谈话。2、针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询问谈话。3、针对领导干部一些不廉洁问题的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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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不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问题又比较突出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5、对因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6、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中受党纪政纪处分前后的批评教育谈话。四、进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要遵循以下程序:1、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应由党支部等主要领导批准或决定,对非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应由党支部、行政主要领导决定,并确定谈话人和主要谈话内容。2、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提前发出通知,明确谈话时间及地点。3、谈话结束后将谈话情况向本级组织汇报。五、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要求:1、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襟怀坦白、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2、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拒绝接受谈话,可根据其错误事实和有关情节,从重处理。3、被谈话人确有问题,在谈话时又故意隐瞒的,可根据其错误事实和有关情节,从重处理。六、谈话结果处理:1、对群众反映失实的问题,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可在涉及问题的范围内予以澄清。2、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或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确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责成本人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由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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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改正情况。如有必要,可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或其他有关会议上进行检查。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建议

  进行组织处理。3、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记录,可视情况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共

  同签名,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并存入档案。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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