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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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11篇

篇一: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

  制

  度

  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

  执行单位

  档案室号件编号

  期发日期

  总页码1

  一、借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借

  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酒店领导批准方能借

  阅;

  二、案卷不给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立卷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三、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

  续;

  四、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

  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

  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清,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

  内

  领导;

  六、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

  但不能带离档案室;

  七、夕卜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

  查、签章。

  容

  涉及抄报部门

  酒店各部门、总经理室

  签发人签名

  部K经理现将《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抄发你部,请严格执行。

  总经理:

  (签名)

  总经理

  执行负责人签

  兹收到《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本人明白制度的详细内容,并将

  名严格贯彻该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

  部门经理:

  (签名)

篇二: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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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借阅治理制度

  一、档案治理人员应依据查阅人员的需要,准时提供查阅工具,协助借阅人

  员查找,主动征求借阅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效劳工作,了解利用成效,并准时登记积存。.

  二、本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原则上限于查阅其所在部门和本人工作有关

  的档案并需经公司行政部领导同意方可借阅,并办理借阅手续。.如需查阅其它部门的档案,须经其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档案的借阅一样只限在档案阅览室内,格外情形需外借,须经公司行政

  部领导批准同意。.通常情形下档案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访用时,肯定履行相应手续并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档者肯定确保档案完整无缺,不得拆卷、涂改、圈注、眉批、增删、抽页或剪裁,不得擅自随意翻印;使用完毕后即时原样归回;借档期限一样不应超过3周,“X〞级文件的借档期限一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绝密〞级文件的借档期限一样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确需延期借用,则须办理续借手续;

  四、查阅“X〞级档案须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查阅“绝密〞级档案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会计档案查阅一样只限于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其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五、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公司档案,肯定持有介绍信和其你的证件〔或工作证〕

  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查阅。六、各类档案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翻拍,复制。七、档案借阅人未经档案治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库房进行查找和

  翻阅。八、借阅档案应先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办理相关手续前方可借阅,退回

  档案时须详细检查,交点清楚,办理归回手续。九、阅档人员肯定爱护档案资料,在查阅时不得吸烟,不得私自别离、涂改、

  转借、复制,违者追究责任,同时向领导汇报,情形严峻应依据《档案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阅档室要保持清洁卫生,为阅档人员提供一个优雅、安静的环境。档案

  治理人员做到热忱接待,主动提供。阅档人员应爱护公物,爱护档案。

  .

篇三: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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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1、本单位各科室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读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理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卷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6、凡有私下抄录、拍摄、描绘、拆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篇四: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1.本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利用档案时,应按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归还时当面交接清楚,及时注销借阅手续。

  2.严禁在档案文件上或案卷上涂抹、涂改,不得随意拆散、抽取或调换档案盒中文件;如发现有遗失损坏、涂改或转借他人等情况,档案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院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经院办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4.凡属秘密档案,须经领导批准,按批准内容及要求查阅,并由专人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

  5.档案室对借出档案应定期查对,及时催还归档。

  6.借阅人员借阅档案完毕,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登记表。

  7.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五: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搞好各门类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本单位各部门借阅档案,必须按照单位制定的各门类档案借阅管理标准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各门类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6、凡私自抄录、摄、描绘、折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现行责任。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查阅本单位一般档案资料,查阅有密级档案,须持签有单位负责人明确意见的条据,方可查阅;

  二、各单位借阅本单位一般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必须注明预计归还日期和联系电话。借阅有密级档案,须写《档案借出审批单》并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三、如延长借阅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还。若催还未果,档案管理员要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四、如情况特殊,外单位人员或集团其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档案归属单位的介绍信,可查阅无密级档案。档案主要供本集团公司利用,一般不外借。

  五、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卷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六、档案的借阅者应负责档案的完整和完全,不得私自影印复制、擅自拆散、调换、抽取、污损、加标注证、裁剪、撕毁等。若有遗失,应及时联系档案管理人员。

  七、凡有私下抄录、拍摄、描绘、拆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档案借阅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一)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下只借复制件,外借原件需办理特批手续,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

  (二)学校内部各单位借阅本单位档案,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以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跨部门借阅重要的档案资料,须持有原归档文件整理单位同意的证明;院外利用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借阅者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综合档案馆(室)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机密档案,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综合档案馆(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四)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综合档案馆(室)的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摘抄、

  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严禁出售档案和不归档文件材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五)档案借出以后,阅览室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外借档案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六)综合档案馆(室)同意摘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凡向综合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按照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专员责任制.

  第六条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评估,逐步完善网络评审评估.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篇六: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借阅/复印流程

  高层领导

  行政经理

  行政部档案室

  相关部门

  开始

  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①填写OA“档案借阅/复印”流程

  ⑤审批

  是

  ④审核

  是

  ③审核

  是

  ②审核

  否

  否

  否

  否

  是

  借阅/复印

  归还

  结束

  第二条档案是反映公司历史面貌的原始依据,各单位人员在调阅档案时均应爱护,保护档案的完好和卷面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拆页、圈划和拆散、损坏,为防止档案丢失泄密不得转借他人。

  1、公司员工如需查阅本职范围以外的档案,需经本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在阅档室查阅。

  2、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特别是证据性、依据性、密级性档案及工程图纸。如确需将档案借出或复印者,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并办理“OA档案借阅/复印”流程,不得超出限制借阅的数量和规定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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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时间。一般级别的档案由本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秘密、机密、绝密的档案应由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借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但借阅时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并限期归还。

  3、如由于工作需要需领用有关文件材料原件并报送相关部门,须办理“OA不归还”流程,经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

  4、凡外派工作、调离本公司或离职的员工,离开前必须归还全部所借档案、资料。

  5、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复印公司档案时,一律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经行政部领导批准,重要及密级档案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填写"借阅登记簿"后,方可在阅档室查阅或复印。

  6、外单位一般不得将档案借出。

  2

篇七: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二、因工作需要,本单位承办人员可直接查阅经办的案卷;借阅案卷,要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借阅其他科室的案卷,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借阅上级党政机关未解密的文件材料,按本单位有关文件阅读范围规定办理。

  四、外单位需查阅本单位有关档案,应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查阅人员工作证必须与介绍信上姓名相符。同时,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如因需要更换或增加查阅者,则应另办手续,否则不予查阅。

  五、摘抄档案材料,应经校对无误后才予以盖章,并注明材料出处(目录号、案卷号、页号);如需要复制、拍摄的应经领导批准。

  六、凡摘录、复制的档案材料、未经同意不能公开发表。

  七、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对外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八、借出档案都要履行手续,并要有凭据。借出期限对内一个月对外十五天归还。

  九、借出的档案要按时归还,归还时要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贵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查处。归还档案的同时应递交利用效果登记表。

  十、查阅和借出的档案材料严禁复印、涂改、抽换、拆卸、折叠、圈点、划线和污损,否则追究责任。

  十一、查阅档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批准范围查阅,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阅其他档案材料。

  三、如延长借阅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还。若催还未果,档案管理员要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四、如情况特殊,外单位人员或集团其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档案归属单位的介绍信,可查阅无密级档案。档案主要供本集团公司利用,一般不外借。

  五、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卷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七、凡有私下抄录、拍摄、描绘、拆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档案借阅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一)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下只借复制件,外借原件需办理特批手续,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

  (三)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综合档案馆(室)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机密档案,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综合档案馆(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四)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综合档案馆(室)的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摘抄、拍照等,不得擅自

  公布档案内容。严禁出售档案和不归档文件材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五)档案借出以后,阅览室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外借档案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凡向综合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篇八: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一、健全档案资料的查、借阅、利用制度,根据各类档案的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置档案资料的借阅登记表,严格履行借阅登记制度。二、借阅档案(包括文凭、资料)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薄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三、案卷不许借出,只限在办公室档案存放地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四、借出档案都要履行手续,并要有凭据,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周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五、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供或损坏,否则,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六、借出的档案要按时归还,归还时要当面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丢失或损坏要及时报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七、内部兄弟公司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同时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八、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前必须做好相应的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一切调动、离职手续。

篇九: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业务工作档案管理办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海洋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试行办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2000年10月12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

  公安档案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有保护公安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业务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公安档案工作。公安档案数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地级)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安档案馆;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馆(室)合署办公。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室合署办公。

  建立公安档案馆,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公安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安档案工作人员除应当具备人民警察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将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九条公安机关形成的各种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凡属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由材料、资料形成的部门按照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并负责整理,定期向本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归档,由公安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统计制度,对公安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涉密公安档案的管理及档案密级的变更、解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安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公安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备设备,库房内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公安档案馆的库房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不断研究和改进公安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逐步实现公安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保证档案的安全与方便利用。

  第十七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一)在公安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公安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及理论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档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木规定由公安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档案属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二、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档案材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四、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并报总经理批准。五、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部门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六、调阅或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七、借出档案资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篇十一:公安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P>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查阅人员的需要,及时提供查阅工具,协助借阅人

  员查找,主动征求借阅人员的意见,不竭改进服务工作,了解利用效果,并及时登记积累。

  二、本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原则上限于查阅其所在部分与自己工作有关

  的档案并需经公司行政部领导同意方可借阅,并筹划借阅手续。如需查阅其它部分的档案,须经其所在部分领导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档案的借阅一般只限在档案阅览室内,特殊情况需外借,须经公司行政

  部领导批准同意。通常情况下档案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时,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并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筹划相关手续;借档者必须确保档案完好无损,不得拆卷、涂改、圈注、眉批、增删、抽页或剪裁,不得擅自随意翻印;使用完毕后即时原样归还;借档期限一般不该超出3周,“机密”级文件的借档期限一般不得超出5个工作日,“绝密”级文件的借档期限一般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如确需延期借用,则须筹划续借手续;

  四、查阅“机密”级档案须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和本部分负责人审核后,报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查阅“绝密”级档案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会计档案查阅一般只限于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其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五、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公司档案,必须持有介绍信和其身份证(或工作证)

  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查阅。

  六、各类档案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翻拍,复制。

  七、

  翻阅。

  档案借阅人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禁绝擅自进入档案库房进行查找和

  八、借阅档案应先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筹划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退还

  档案时须详细检查,交点清楚,筹划归还手续。

  九、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在查阅时不得吸烟,不得私自分离、涂改、

  转借、复制,违者追究责任,同时向领导汇报情况严重应根据《档案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阅档室要坚持清洁卫生,为阅档人员提供一个优雅、肃静的环境。档案

  管理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主动提供。阅档人员应爱护公物,呵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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