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对主权理论的挑战

zoޛ)j饨ky制度奠定了当代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基础,尤其二战后,主权也出现许多新动向,但主权理论的基本预设主要以主权的绝对性和最高性为基础。与此同时,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与国际交流不断加速,主权理论与全球化理论之间的结合日益显露出来。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主权理论的变迁提出了新契机。

可以说,全球化的今天,人们对主权的理解正在发生一场革命性的认识。全球政治权力正在发生重组,并不断挑战主权的实践与观念。传统的主权观念是与其时代相适应的权力界限分明的权力地图,而在全球化时代,国家边界所界定的社会联系已经不能涵盖当今世界格局的发展。对主权理论进行回顾与前瞻对于理解主权理论的内在变迁与全球化的内在关联将愈发明晰。

主权理论的历史回顾

诚如狄骥所言:“正像大多数为欧洲文明的发展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那样,主权的起源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封建时代,主权几乎完全消失了。它的再次出现是一个近代的现象。它是法律职业者的行动的结果,他们把君权同罗马法中的‘治权’和封建时代的领(土)主权融合到一起,确立了近代法律制度的主权地位。16世纪的博丹对主权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他把主权界定为君主的私有物。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将博丹的理论扫地出门,法律在充满疑虑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为自己找到了正当性根据。”回顾主权理论的产生,现代主权观念可追溯至博丹、霍布斯以及卢梭等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成为国际主权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性事件。它间接说明并承认在一个君主国内使君主成为主权者的社会契约。

面对当时的宗教冲突和国内矛盾,博丹认为,在任何政治社会或国家中,都必须有一个决定性的最高权力体作为权威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应该为共同体全体成员承认。他明确地将主权定义为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并认为主权是主权者对领土及其居民的最高权力,除受神法、自然法和万国法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它权力所制定的任何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博丹的主权观念是“绝对的”和“永久的”。但同时他也承认,主权要受神法、自然法和万国法的约束,因此,他的主权含有“相对主权”的因素。

霍布斯主张个人应把自己的自治权力主动让渡给强有力的权威,因为在他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论断中,人的生命是孤独、贫困、野蛮和短暂的。“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为了避免彼此的互相伤害和危险,人们有必要为长期的和平与安全及有效的政治统治创造条件,这样的结果就是建立最高权力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统治关系。他认为,将自治权力让渡出去,是实现“一切人团结”的基础——这种团结是需要主权者来承担和贯彻的,主权者必须有足够大的权力来保证遵守规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法律。由此,霍布斯所建构的主权是“永久的、不可分割的、专制的”。

而洛克提出:主权思想中存在着两个最高权力,即使人们同意建立共同体后,人民中间仍然保留着一个最高权力,共同体永久保留着一个最高权力,这形成了主权的二元论,以便将他们自己从任何个人甚至是他们的立法者企图和图谋中拯救出来。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原因在于,受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明显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那里,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政治权力是公民对政府的授权,旨在为被统治者的意愿服务,一旦这些愿望不能被充分代表并执行,最终的裁决者是人民。

卢梭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主权进行了分析——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从公意角度阐明了主权的性质。其实质在于根据“公共善”的标准和要求来创制、颁布和实行法律,而公共善则只能通过公众的讨论、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能被知晓。在国家权力与人民的关系上,卢梭不同于霍布斯的立场。霍布斯通过个人权力服从国家的权力而得以解决的,这就使国家成为所有权力领域的顶峰。而卢梭认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但不管最高权威是属于国家,抑或属于人民,二者的立场都有导致暴政的可能。

以上是传统主权理论的主要发展,当然,对于主权理论在现代的发展更为丰富,流派众多。但是,在今天,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形式的出现,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权理论也出现许多新动向,主权理论的基本预设仍旧主要是以主权的绝对性、最高性为基础。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与国际交流的不断密切,主权与全球化进程之间的结合日益显露出来。正是全球化进程为主权理论的变迁提供了机遇。

全球化对主权理论的挑战

传统主权理论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实在性为基础,这些理论主要解决的是国家内部的权力与服从的关系问题。由于国家主权观念的日益明确和国家权威领域的不断扩展,由此产生的一些现象已经超越了政治上最高权力本身的内容。但全球化打破了传统的主权所界定的标准,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已经日益陷入“民族性陷阱”:如果民族国家坚持主权要求,那么国家之间的竞争就会加剧,而国家的民族性自我束缚将成为跨国创新和发展政治的障碍。在主权国家内,面对日益严重的世界性问题,必须摆脱传统主权观念下的主权国家的绝对性。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领域,主权体系的发展有四个自然而然的推断:(1)作为国家间法律的国际法明确授权政府首脑与其它国家政府首脑签署协议,而不考虑政府首脑是否由国家内部法律授权而使政府享有权利与义务;(2)政府间法律不关心主权国家的政治形式,不论集权政府、宪政君主政府、专制政府与自由主义民主政府都被认为是合法的主权国家;(3)在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组织原则之间存在张力,统治政府的政治与伦理原则在这两个方面是脱节的;(4)传统的国际法的法律上的主权体制不考虑所有这些群体与非政府行动的合法性。它们试图对国家间的问题提出挑战,但结果不尽人意,这些现象都与全球化密切联系在一起。

因此,从全球化视角看,人们对主权的理解发生了一场变革性的变化。在全球化进程中,全球政治权力正在重新构设,而主权理论的实践与观念也处于变化之中。因此,传统的主权观念刻画了一张与其时代相适应的界限分明的全球权力运行图,而在全球化这一背景下,国家主权的边界日益模糊不表,各种政治权力界限相互渗透。各种社会组织的不断出现都对国家本身提出了重大挑战,这一方面使诸多跨边界行动成为可能——在国际、区域以及全球层面上——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影响传统的主权观念。由是,我们不能直接认为全球化侵蚀了国家的主权及其独立自主性,而是应当认识到主权的实践正在潜移默化地发生转变而不是消失。国家主权本身在全球化背景下已经转变为一个有限的、相互依赖的重要行为主体,它被进一步地融入到全球化的多层次性的、多维度的与多样性的结构中。

可见,传统的主权国家观念界定了在一个界线分明的领土内,一个不可分割的、无限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的存在的想象的共同体。但是,随着各种各样的全球性问题不断显现,诸如环境污染、跨国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犯罪等问题使不同国家的政治共同体日益相互嵌入。这导致一方面有效的政治权力的场所不再被局限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有效的权力在国家的、地区的与国际的层面上被不同的机构所分享;另一方面,政治命运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 of fate)的观念——自决共同体——不再被定位在单一民族国家范围内。不仅如此,现今国家主权并没有完全消解掉,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被重构,但是,当下时代以一系列重要的新型“边界问题”(boundary problems)为特征。我们看到,传统上,国家对社会福利、社会安全以及社会就业的各种政策已经不能自行其是,必须要通过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各项政策目标来加强与全球化进程中的各种机构、组织的合作才能进行。国家权力正在不断被弱化,在保护领土、维持通货价值、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纠正市场周期性、福利与安全保障、税收、总体发展战略、国家内部行使权力、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武装力量方面已经对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绽上所述,主权作为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是在其不断适应全球化进程中而不断发展的,这样一种观念对于人们理解主权观念在全球化进程中是否受到侵蚀或进一步增强无疑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对于其历史回顾与未来的展望的思考脉络也会因这一进程本身的关系更加密切。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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